基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13169977735  
本《基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7年03月17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基础资产收益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姓名(名称):黎元春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440883198006071153

基础资产收益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姓名(名称): 黎元春
证件类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 440883198006071153

基础资产持有方:
姓名(名称):黎元春
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440883198006071153

居间服务方:
姓名(名称):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91440300306023459J

鉴于:
1. 基础资产持有方(在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其同时为转让方)依法持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中所示的基础资产。
2. 在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为不同主体的情况下,转让方依法享有基础资产持有方持有的基础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收益(详见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以下简称“标的收益”)。
3. 受让方、转让方均已在居间服务方运营的时间价值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为有效用户,并且转让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的收益,受让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该收益。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标的收益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声明、承诺、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特别声明及承诺:
1. 本协议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各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 本协议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书面协议,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与其他书面形式的协议具有相同的完整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各方均已注册成为服务平台的用户,其在服务平台网站上的操作应被理解为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协议各方确认:基础资产持有方根据其与居间服务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收益的转让交易信息、转让方或受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基础资产收益转让协议》”或“我已阅读并同意《预约投资协议》”选框或按钮并进行相关转让或受让操作的,视为该方作出的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同意与本协议相对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4. 本协议各方通过其持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服务平台网站的所有操作均应被认为系其本人的操作,且相关操作均应被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各方不得以账户或密码保管不当或失窃而登录服务平台网站进行相关交易的并非其本人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

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1.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系基础资产的收益而非基础资产本身。基础资产持有方仅负有在基础资产收益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4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的责任。
2. 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中所列示的年收益率,是根据基础资产收益转付的预期现金流情况及本协议的转让价格计算得出的受让方的预期年收益率,并非服务平台对受让方的可得利益或回报所作的保证,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平台对于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的最低收益保证。
受让方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在服务平台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服务平台的风险提示,并自行寻求所需的专业投资建议。受让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其已经充分知悉并理解基础资产本身及基础资产收益转让交易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收益。

第二部分 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



1. 基础资产概况
名称:车抵贷20170301155433
基础资产协议及编号:cars20170301155433
基础资产到期日:2017-05-31

2. 标的收益、转让价款及计算依据
标的收益: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收益,为本协议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由基础资产持有方持有的基础资产的部分现金流:
(a)该部分基础资产根据基础资产协议的约定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流;
(b)该部分基础资产经转让或其他处置/出售所产生的现金流;
(c)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担保(如有)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
(d)该部分基础资产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处置/出售产生的现金流(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的转让价款除外)。

标的收益所对应的现金流入及转付情况如下:
预期收益转付日 预期转付金额(元)
2017-04-01 48.01
2017-05-01 48.01
2017-05-31 10,000.00

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元。
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标的收益的价款金额按6%年收益率复利折现并在日内采用单利折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转让价款,〖(1+i)〗^365=6%为预期年收益率,Fk为相关收益的第k期现金流,Dk为第k期预期现金流距成交时点的天数(包括预期现金流当日),n为现金流的总期数。T为投资成交时间距次日零时的时间除以24小时。
预期年收益率:6%。

第三部分 协议条款


1. 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受让方系指本协议的基础资产收益受让方。
转让方系指本协议的基础资产收益转让方。
基础资产具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所赋予其的含义。
基础资产协议系指本协议基础资产持有方据以持有基础资产的协议。
标的收益具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付义务具有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4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收益转付日系指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所列示的预期收益转付日。在收益转付日,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4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转让价款系指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所列示的,就标的收益进行转让所应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款项。
转让时间系指标的收益转让的生效时间,为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账户时间。
服务平台系指由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运营的为标的收益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网络平台(网址:www.sjjz.com、www.shijianjiazhi.com、www.timevalue.cn)。
签署日系指本收益转让交易项下各方就本协议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2. 标的收益的转让和实现
2.1 转让价款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转让标的收益,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受让标的收益。双方同意,前述基础资产收益转让之对价应等同于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所列示的转让价款。
2.2 付款时间
受让方应通过支付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前述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支付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2.3 收益转让
自上述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账户之日起,收益转让生效,受让方即享有标的收益。转让生效后,归属于该标的收益的全部现金流入收益均由受让方所有,但基础资产持有方仍持有基础资产本身,并因此有权根据基础资产协议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亦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4条之约定向受让方进行转付。
本协议项下的收益转让为有追索权的收益转让,基础资产持有方应确保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规定的标的收益所对应的现金流能准时转付给受让方。因任何可归咎或不可归咎于基础资产持有方的原因未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付上述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持有方均为违约,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8条“违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4 转付义务及受让方标的收益的实现
自转让时间起,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在相应的收益转付日(在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中规定)将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规定的标的收益所对应的现金流,通过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支付至受让方账户(“转付义务”)。
如果基础资产持有方在实现上述基础资产收益过程中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仲裁、诉讼及申请执行等),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支出,由基础资产持有方承担。
2.5 后续转让
转让方及基础资产持有方同意,受让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

3. 受让方与居间服务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3.1 对基础资产持有方债权的主张
受让方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代其向基础资产持有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居间服务方自己的名义与基础资产持有方另行签署收益转让协议、向基础资产持有方要求转付收益、向基础资产持有方主张违约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违约赔偿等。居间服务方代理行为的法律结果及于受让方。居间服务方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代理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居间服务方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2 担保物权的设定与实现
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收益可持续转让,出于便于受让方实现担保利益的考虑,如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受让方的利益在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或权利上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的,受让方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为该担保物权的名义权利人,并委托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让方之利益行使该担保权利。
居间服务方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行使担保权利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居间服务方未勤勉尽职地履行受托义务的,应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服务方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3 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主张
如本协议受让方基于本协议或其他原因而存在可向其他利益相关方主张的任何权利,受让方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代其向该利益相关方主张权利;特别地,当受让方为与本协议所涉交易或基础资产相关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受让方授权并委托时间价值网代其办理保险相关事项,包括索赔、批文等内容。

4. 基础资产的管理
4.1 单独管理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对基础资产单独管理,与自身其他财产相区分,并对基础资产的管理进行完整记录。
4.2 资料保管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妥善保管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所产生的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等有关资料。在出现本协议第三部分第8条所规定的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权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并根据需要调取加盖基础资产持有方公章的复印件,基础资产持有方应予以配合,但受让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出该等查询的申请。基础资产持有方保存上述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2年。
4.3 催收清收
在基础资产未能如约进行收益及资产分配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持有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础资产债务人进行催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标的收益得以实现。
4.4 核算报告
自转让时间起,一旦基础资产持有方收到本协议标的收益项下任何现金流入收益,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在收到该等资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核算出在收益转付日应当向全体受让方转付的金额,并向服务平台报告以下内容: (i)当期可供转付资金的金额;(ii)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向受让方转付的金额。

5. 税负
本协议各方获得收益的相关税负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缴纳。如未来法律要求本协议一方主体代扣代缴,该主体应履行相关义务,并从其他方的本金/收益分配中扣除代扣代缴金额。如未来税收相关法律发生对本协议主体的不利变化,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其他方不对其负有补偿义务。

6. 陈述与保证
6.1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陈述和保证
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受让方的利益就自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也均属真实和正确:
(a) 基础资产持有方是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或法人实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并依法有权转让基础资产收益;
(b) 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基础资产持有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
    (I)已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
    (I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转让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或法律,以致严重影响基础资产持有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c) 基础资产持有方按照本协议向受让方或服务平台提供的所有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d)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存在破产、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情况;
(e) 基础资产持有方已按相关基础资产协议中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f) 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基础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且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收益之上未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为本协议受让方之利益而设定的担保权利除外)或存在第三人可主张的任何其他权利(受让方受让并持有基础资产收益的情形,以及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5条之约定进行后续转让的情形除外);
(g)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基础资产协议合法、有效,且基础资产协议相关各方在基础资产协议项下无违约;
(h) 并无可能改变基础资产协议项下基础资产付款条件的其他协议(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或文件;
(i)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基础资产协议没有收到基础资产协议相关方的任何通知,以表明其不予支付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任何到期款项;
(j) 在本协议生效前至生效时,基础资产协议未曾放弃且保证不会放弃基础资产和基础资产收益的任何部分。
6.2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就自身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有效期内均真实和正确:
(a) 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b)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所有自然人/法人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c)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7. 承诺事项
7.1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积极承诺
(a) 基础资产持有方就基础资产的持有及收益转让应遵守适用于其的相关法律;
(b)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通过服务平台对基础资产收益的相关情况以及影响基础资产收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I) 基础资产信息摘要;
    (II) 基础资协议副本或影印件;
    (III)与基础资产持有方合法持有该资产有关的付款凭证(如有);
    (IV) 基础资产项下的担保文件(如有);
    (V)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临时、季度及年度报告(如有);
    (VI) 可能对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的按期分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有);
(c) 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到期等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现金流入收益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持有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实现其作为基础资产项下权利人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以使基础资产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得以实现。
7.2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消极承诺
(a) 基础资产持有方保证不对基础资产设定任何抵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b) 基础资产持有方在其已知或应知的范围内须确保基础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
(c)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已转让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基础资产或就该部分基础资产设定或转让其他收益;以及
(d)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得放弃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附带的相关权利。

8. 违约
8.1 违约
8.1.1 违反声明、承诺、陈述和保证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8.1.2 未履行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8.2 基础资产持有方违约
8.2.1 违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基础资产持有方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a)因任何可归咎或不可归咎于基础资产持有方的原因,基础资产持有方未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付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规定的标的收益所对应的现金流;
(b)基础资产持有方发生(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安全的。
8.2.2 违约救济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受让方可以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a) 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4条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b) 受让方或居间服务方可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回购其已出售的收益,基础资产持有方亦可主动要求回购该收益,回购价格按回购当日根据本协议第二部分计算转让价款的原则和公式计算。
(c) 基础资产持有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d)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e) 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2.3 预期违约
当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在到期前发生重大风险,将有可能导致基础资产持有人不能按时、足额转付本协议项下收益对应现金流时,受让方或居间服务方可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回购其已出售的收益,基础资产持有方亦可主动要求回购该收益,回购价格按回购当日根据本协议第二部分计算转让价款的原则和公式计算。

9. 保密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除服务平台、支付机构之外的其它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关于保密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 通知
10.1 通知方式
本协议各方可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各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其在服务平台上所登记之最新的联系方式。
本协议各方应在服务平台上登记并及时更新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其为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若一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10.2 通知送达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a) 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该等通知于通过服务平台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b)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c)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d)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e)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1. 权利保留
11.1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做出。
11.2 部分无效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2.2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13. 协议生效
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转让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转让交易信息、转让方或受让在服务平台网站进行相关转让或受让操作的即视为电子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受让方以电子方式签署之时起生效。

14. 协议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及自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b)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i)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ii)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iii)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c) 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之时,本协议自然终止。
(d) 变更本协议可采用与达成本协议相同的电子签署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