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ECHY********00001】

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服务人):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91440300306023459J

丁方(评估、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事宜,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起息日/借款生效日是指出借方将借款资金交付至借款方银行账户的日期。

到期日是指借款方应全额偿还本息的最后日期。

存管账户是指出借方或借款方通过服务平台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与通过服务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达成的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

提前还款日是指在到期日前借款方将本息全额提前清偿至出借方存管账户的实际日期。

实际借款期限是指从借款生效日至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包含起息日与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当日,计算时可采用小于天的时间单位。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服务平台系指由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运营的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网络平台(网址:sjjz.com、shijianjiazhi.com、timevalue.cn)。


第二条 借款条件

2.1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发放出借款项之日(“起息日”),出借款项划离乙方用户银行账户之日与出借款项实际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之日不一致的,以划离之日作为借款发放日。

2.2 借款本金:人民币【】元。由于服务平台计算原因或银行结算手续费原因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资金略多于借款金额的,由居间服务人作为服务费收取,不足的,由居间服务人补充。

2.3 借款用途:个体经营。

2.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化5%,借款期间的利息为借款本金乘以借款利率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具体利息金额以居间服务方系统的计算为准。

2.5 借款人借款申请通过居间服务方撮合,最终达成借款交易的,借款人需向居间服务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2.6条约定,服务费在还款时由居间服务人通过服务平台系统直接扣取分配。

2.6 借款人应按以下还款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还款时间 还款本金 还款利息 服务费金额 累计应付金额 提前还款金额
【】年【】月【】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2.7 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年化【】%。到期本息费债务总负担金额上限【】元。

第三条 收款账户与协议生效

3.1 借款方和出借方均通过服务平台在江西银行开立银行存管账户作为借款的收付款账户。

3.2 借款本金全额由出借方支付至借款方存管账户后,本借款协议生效,出借方支付当日为起息日。


第四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

4.1借款方应在借款还本/付息日将2.7款规定的金额转入还款指定账户,借款方还款指定账户信息为: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居间服务人应在还款日后的五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并委托存管银行将收款账户中的相应还款资金按本协议的约定分配至出借人的存管账户。

4.3 借款人除向上述账户还款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主体还款均为无效,借款人或其代理人可继续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一次性支付未还本金及利息。

5.2 借款人选择提前还款的,应于提前还款日两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居间服务人,并在提前还款日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全部剩余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否则,居间服务人有权拒绝提供提前还款服务,本协议继续按正常到期还款执行。


第六条 提前到期

6.1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居间服务人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借款人应在收到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居间服务费:

(1)借款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本或付息的。

(2)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发生重大减少的。

(3)有其他任何主体主张借款人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的。

(4)当借款人发生其他风险事件或重大变化,居间服务人认为有可能危及本协议出借人利益的。

借款人、出借人兹授权居间服务人对提前到期情形进行自主判断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出该通知。

第七条 抵押物及保证担保

7.1 为保障本协议主债权的顺利实现,甲方特提供下述车辆作为保障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抵押物:

机动车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债务。

7.3 出于便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便于行使抵押权的考虑,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作为抵押物的名义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抵押登记在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名下,由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代其行使抵押权。甲方、乙方认可该等委托代理关系,并同意配合将抵押物抵押给居间服务人或其指定主体。

7.4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5 抵押物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应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7.6 丁方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八条 出借方与居间服务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8.1 出借方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代其向债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居间服务方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要求付款、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违约赔偿、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主体或转让给其他主体代为催收等。居间服务方代理行为的法律结果及于出借方。居间服务方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代理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出借方。

8.2 出于便于债权人实现担保利益或保险利益的考虑,如本协议债权附有任何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以及相关的保险利息的,出借方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为该从权利或保险的名义权利人,并委托其以自己的名义为出借方之利益行使该从权利或主张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或保险协议、占有质押物、处置担保物、申请保险理赔等)。居间服务方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行使从权利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8.3 居间服务方未勤勉尽职地履行受托义务的,应向出借方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服务方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的费用由出借方承担。


第九条 债权转让

9.1 借款方同意出借方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允许新债权人的再次转让。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享有本协议出借方的完整合同权利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

9.2 债权转让协议可以以纸质协议签署也可以以电子协议的方式签署并保存于时间价值网系统,各方均认可该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9.3 债权转让后,最新债权人以服务平台显示的债权人信息为准,最新债权人信息进入服务平台系统即视为完成向借款方的债权转让通知。在还款时,借款方应自行登录其在服务平台的账户页面查看最新债权人信息,借款方不得以未得到通知为由拒绝债权转让的效力。

9.4 本协议债权转让后,与本协议债权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以及与本协议相关债权债务的保险利益全部同时转移给新债权人。新债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有权作为被担保人接受抵押登记、占有质押物或享有保险利益,并有权在借款方违约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置抵押/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转让

10.1 当出现违约风险加大或其他可能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出借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出售给其他主体,以确保出借人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其他主体受让出借人债权后,完整享有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借款人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借款方特声明与承诺如下:

11.1 借款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1.2 借款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导致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11.3 借款方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法律文件或协议;

11.4 借款方的借款行为和资金用途合法,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借款方或出借方违反任何法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

12.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特别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借款方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12.1.1 借款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与承诺,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12.1.2 因任何可归咎于或不可归咎于借款方的原因,借款方未及时、足额向出借方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12.1.3 借款方未能在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足额汇入还款指定账户的;

12.1.4 在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不能在居间服务方发出通知后立即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

13.1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3.1.1 要求借款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13.1.2 借款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借款方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还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借款本金按年化利率24%折算的金额;

13.1.3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13.1.4 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除服务平台用户、存管银行、支付机构之外的其它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关于保密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协议各方或人民法院等其他主体可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通知。各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其在服务平台上所登记之最新的联系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各方确认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本协议各方应在服务平台上登记并及时更新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向该地址或通讯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各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各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各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若送达地址有变更,须确保立在服务平台上更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更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做出。


第十七条 部分无效

17.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17.2 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借款方应按照届时实际法律关系与出借方处置协议款项。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8.2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丙方所在地或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所在地为新债权人所在地。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税负承担

19.1 本协议各方获得收益的相关税负由其自行负责缴纳。如未来税收相关法律发生对本协议主体的不利变化,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其他方不对其负有补偿义务。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

20.1 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签署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借款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借款信息;借款方、出借方通过服务平台签署本电子协议并完成借款本金的交付,本电子协议即生效。借款方、出借方均认可该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及自然终止

21.1 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21.2.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1.2.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21.2.3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21.2.4 在各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之时,本协议自然终止;

21.2.5 变更本协议可采用与达成本协议相同的电子签署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