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乙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丙方:(居间服务人): 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丁方(评估、管理人): 【】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
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事宜,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起息日/借款生效日是指出借方将借款资金交付至借款方银行账户的日期。
到期日是指借款方应全额偿还本息的最后日期。
存管账户是指出借方或借款方通过服务平台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与通过服务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达成的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
提前还款日是指在到期日前借款方将本息全额提前清偿至出借方存管账户的实际日期。
实际借款期限是指从借款生效日至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包含起息日与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当日,计算时可采用小于天的时间单位。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服务平台系由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运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平台(网址:sjjz.com、shijianjiazhi.com、timevalue.cn)。
第二条 借款条件
2.1 借款期限:自出借方资金划付至借款方银行账户之日(起息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日)止。
2.2 借款本金:人民币【】元。由于服务平台计算原因或银行结算手续费原因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资金略多于借款金额的,由居间服务人作为服务费收取,不足的,由居间服务人补充。
2.3 借款用途:购置货车。
2.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化【5%】,借款期间的利息为借款本金乘以借款利率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具体利息金额以居间服务方系统的计算为准。
2.5 还款方式:分期还本付息,可以提前还款。
2.6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经居间服务人撮合最终达成借款交易的,借款人需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服务费,每月【】元(首月:【】元),服务费在还款时由居间服务人通过服务平台系统直接扣取分配。
2.7 借款人应按以下还款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还款时间 | 还款本金 | 还款利息 | 服务费金额 | 累计应付金额 | 提前还款金额 |
【】年【】月【】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年【】月【】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年【】月【】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年【】月【】日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2.8 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上限为年化【】,实际综合资金成本可能根据市场情况下调,以居间服务人最终确定的为准。到期本息费债务总负担金额上限【】元。
第三条 收款账户与协议生效
3.1 借款方和出借方均通过服务平台在江西银行开立银行存管账户作为借款的收付款账户。
3.2 借款本金全额由出借方支付至借款方存管账户后,本借款协议生效,出借方支付当日为起息日。
第四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
4.1借款方应在借款还本/付息日按照2.7款规定的金额转入还款指定账户,借款方还款指定账户信息为: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4.2居间服务人应在还款日后的两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并委托存管银行将收款账户中的相应还款资金按本协议的约定分配至出借人的存管账户。
4.3 借款人除向上述账户还款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主体还款均为无效,借款人或其代理人可继续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提前还款金额。
5.2 借款人选择提前还款的,应于提前还款日两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居间服务人,并在提前还款日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全部剩余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否则,居间服务人有权拒绝提供提前还款服务,本协议继续按正常到期还款执行。
第六条 提前到期
6.1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出借人或作为出借人代理人的居间服务人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本协议项下借款到期日提前至居间服务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的当日。借款人应在收到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
(1)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借款人或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交的资料或信息被发现有虚假或误导情形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形;
(5)有其他任何主体主张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的;
(6)当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其他风险事件或重大变化,居间服务人认为有可能危及本协议出借人利益的;
(7)借款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的;
(8)抵押/质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发生重大减少的;
(9)作为抵押/质押物的债权的债务人提出任何异议的。
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兹授权居间服务人对提前到期情形进行自主判断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出该通知。
第七条 抵押/质押物及保证担保
7.1 为保障本协议主债权的顺利实现,甲方特提供下述车辆作为保障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抵押物:
机动车品牌型号: 【】
机动车所有人: 【】
机动车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7.2 为保障本协议主债权的顺利实现,甲方将其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而依法享有的对【】(身份证号【】)的全部剩余收款权共【】元,作为其在本协议下债务的质押物。
7.3 抵押/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质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抵押/质押物的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债务。
7.4 出于便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以及便于行使抵押/质押权的考虑,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作为抵押/质押物的名义抵押/质押权人,将抵押/质押物抵押/质押登记在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名下,由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代其行使抵押/质押权。甲方、乙方认可该等委托代理关系,同意配合将抵押/质押物抵押/质押给居间服务人或其指定主体,并同意居间服务人或居间服务人指定主体代出借人其行使抵押/质押权。
7.5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质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及时恢复抵押/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6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所获得的抵押/质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质押物所得收益应用于修复抵押/质押物,以恢复抵押/质押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应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7.7 丁方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第八条 协议各方与居间服务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8.1 出借人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人代其向债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居间服务人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要求付款、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违约赔偿等。居间服务人代理行为的法律结果及于出借人。居间服务人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代理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出借人。
8.2 出于便于债权人实现担保利益或保险利益的考虑,如本协议债权附有任何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以及相关的保险利益的,出借人兹授权并委托居间服务人为该从权利或保险的名义权利人,并委托其以自己的名义为出借人之利益行使该从权利或主张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或保险协议、占有质押物、处置担保物、申请保险理赔等)。居间服务人应尽职、勤勉地履行受托义务,并将行使从权利取得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债权人。
8.3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居间服务人向第三方查询或核实、搜集本人相关数据,并与前述第三方共享本人该数据,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的除外。本协议各方已充分理解该授权含义,知晓并自愿承担提供上述数据可能产生泄漏等不良影响及法律后果。
8.4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居间服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送本人信用信息,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
8.5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居间服务人可在本人借款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负债信息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
8.6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居间服务人可就本协议形成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如有)在第三方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将相关的协议文本在第三方存证机构办理存证。
8.7 居间服务人未勤勉尽职地履行受托义务的,应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居间服务人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债权转让
9.1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通过服务平台向时间价值网用户转让,并允许新债权人的再次转让。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享有本协议出借人的完整合同权利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除通过服务平台向时间价值网用户转让外,出借人/债权人不得通过其他任何途径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协议债权或衍生权利。
9.2 债权转让协议以电子协议的方式签署并保存于时间价值网系统,各方均认可该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9.3 债权转让后,最新债权人以服务平台显示的债权人信息为准,最新债权人信息进入服务平台系统即视为完成向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在还款时,借款人应自行登录其在服务平台的账户页面查看最新债权人信息,借款人不得以未得到通知为由拒绝债权转让的效力。
9.4 本协议债权转让后,与本协议债权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以及与本协议相关债权债务的保险利益全部同时转移给新债权人。新债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有权作为被担保人接受抵押/质押登记、占有质押物或享有保险利益,并有权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置抵押/质押物以实现债权。同时,出借人和丙方同意并确保在债权转让后,本协议第八条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继续有效,丙方有权继续行使该等代理权。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债权转让
10.1 当出现违约风险加大或其他可能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出借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按照现值出售给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受让出借人债权后,完整享有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借款人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执行,本协议各方特声明与承诺如下:
11.1 本协议各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1.2 本协议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导致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11.3 本协议各方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法律文件或协议;
11.4 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和资金用途合法,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借款人或出借人违反任何法律相关规定;
11.5 个人主体借款人承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企业主体借款人承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与本合同借款金额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违约
12.1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特别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借款人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12.1.1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与承诺,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12.1.2 因任何可归咎于或不可归咎于借款人的原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12.1.3 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足额汇入还款指定账户的;
12.1.4 在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不能在居间服务人发出通知后立即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
13.1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3.1.1 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13.1.2 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借款人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还款期间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借款本金按年化利率24%折算的金额;
13.1.3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13.1.4 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除服务平台用户、存管银行、支付机构之外的其它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关于保密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协议各方可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各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其在服务平台上所登记之最新的联系方式。
本协议各方应在服务平台上登记并及时更新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其真实、有效、完整。若一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15.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5.2.1 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该等通知于通过服务平台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15.2.2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15.2.3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15.2.4 以快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回单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5.2.5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做出。
第十七条 部分无效
17.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17.2 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借款人对出借人资金的占用构成不当得利,应立即返还并加收按银行同档同期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8.2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第十九条 税负承担
19.1 本协议各方获得收益的相关税负由其自行承担。如未来税收相关法律发生对本协议主体的不利变化,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其他方不对其负有补偿义务。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
20.1 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签署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借款人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借款信息;借款人、出借人通过服务平台签署本电子协议并完成借款本金的交付,本电子协议即生效。借款人、出借人均认可该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及自然终止
21.1 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1.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21.2.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1.2.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21.2.3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21.2.4 在各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之时,本协议自然终止;
21.2.5 变更本协议可采用与达成本协议相同的电子签署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以下无正文)